重庆石墨烯研究院有限公司律师顾问委托服务询价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4 | 阅读量:1598

  重庆石墨烯研究院有限公司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法律顾问委托服务进行询价采购。

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法律顾问委托服务

  二、资格条件

  (一)一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具有由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评标办法:对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要求的供应商所提交的最后报价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呈交候选人,由公司询价小组进行评标。

  四、递交报价文件方式及截止时间:密封快递至我公司赵老师收。截止时间:2020年11月9日11:30前。

  五、递交文件内容:

  1、书面盖章的纸质报价原件

  2、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的公司提供相应文件和截止时间前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新成立公司不足一个月的除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执业许可证、年检合格证等有效资质证明等。

  3、提供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业务专长、从业人员概况(含律师执业证书)、重庆市设立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开展业务情况。

  4、以往参与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相关咨询、法律服务的情况,以及有代表性的案例。

  5、提供拟为孵化型企业提供顾问服务的工作方案、收费标准等。

  6、提供拟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团队人员的名单、学历、经验、背景等资料。

  六、联系人:赵老师,联系电话:023-68655586,

  地址:重庆市高新区金凤石墨烯产业园二期八栋三楼

  服务需求:

  一、服务方式

  1、乙方实行不坐班制、有事随时联系、及时协商的工作方式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投标方律师事务所固定每个月一次,委托顾问律师到招标方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3、诉讼法律事务另行签订合同。

  二、服务内容

  (一)咨询

  为甲方及甲方孵化的初创性企业在日常管理、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剖析,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二)审查制度

  起草、审查、修改劳动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决策

  就甲方及甲方孵化的初创性企业的商业计划或投资计划提出法律意见,并提供法律意见书。

  (四)审查修改

  审查并修改甲方及甲方孵化的初创性企业因日常业务运营需要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

  (五)交涉

  日常业务运营中的债权债务纠纷等有关事项,协助甲方及甲方孵化的初创性企业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出具律师函,维护甲方及甲方孵化的初创性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沟通调解

  第三方发生争议时,协助甲方及甲方孵化的初创性企业参与沟通、调解。

  (七)法律公告

  应甲方的要求,起草并以甲方及甲方孵化的初创性企业名义在公共媒介公布法律公告。

  (八)协助联系

  参与并协助甲方及甲方孵化的初创性企业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法务方面的经营和业务进行联系。

  (九)法律动向

  应甲方需要不定期向甲方及甲方孵化的初创性企业提供与行业经营相关的最新法律动向,以利甲方及甲方孵化的初创性企业作出适时调整。

  (十)法律培训

  对甲方及及甲方孵化的初创性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十一)专项法律事务

  就甲方及甲方孵化的初创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投资、兼并、合并、分立、融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清算以及其它重大事宜的有关专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正式法律文本。

  (十二)其他

  乙方免费向甲方及甲方孵化的初创性企业所有在册职工就其个人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三、服务人员

  需安排三名律师共同组成律师工作组,以完成委托的法律事务。要求律师工作组人员具备律师执业证(需提供律师工作组人员名单及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五、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金额。

  六、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5万元

  七、报价要求

  报价包括完成所有法律顾问工作所需要的服务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题研究费及各种应纳的税费等,实行总费用包干。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投标价格。